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修改 高校和科研机构将自主决定转让成果 | |
2015-03-01 |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2月25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介绍了上述情况。1996年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年迎来首次修改。 万钢在说明中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万钢说,修正案(草案)意在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