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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为成果转化“松绑”
2015-03-01
法律如何为成果转化“松绑”
2015-03-0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2月28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引发热议。
一、应加大对民营企业、民营机构的鼓励

陈蔚文委员认为,草案中忽略了科技创新的另一支重要力量,这就是个人、集体以及非职务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事实上,这方面的力量是客观存在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只是被忽略了。”陈蔚文举例说,华为、腾讯等不是产学研科技创新联盟起家的,也不是协同创新起家的,是个人、几个人白手起家。这种属于个人的、集体的和非职务的力量,草案中没有鼓励,也没有规定,整个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开放性不够。他建议,在草案中补充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人、集体和非职务的发明创造的成果转化,以及支持自主创业的内容。
二、对人力、智力松绑需要进一步考虑

草案第27条提出,鼓励研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也得有一定的限定。因为这一条很容易在执行时产生自由来往。”黄润秋委员建议,增加“按照相关协议开展人员交流”。

温孚江委员则提出,建议对进行修改,比如“可用不超过20%的工作时间到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成果转化或推广工作”。“20%是有来源的,美国好多大学也支持教授到企业当顾问,规定不超过20%的工作时间。”温孚江认为,教授不能在学校拿着钱,还整天不在学校上课,去外面挣钱。他同时提出,还要增加一条规定,教师不可在企业管理层兼职,只能当顾问,不能当副董事长,如果当管理层官员,必须辞去大学职务。

李连宁也提出,对人力和智力方面的“松绑”,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按照现在规定,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不能到企业去兼职的,但是高校系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既具有行政管理能力,同时也是科研创新的主力,允许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不允许有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这样高校、科研机构中最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人被捆住了。

许为钢委员则提出,应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从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以解决目前科研教学单位在成果转化时的困惑。
三、指挥棒由“本子”“帽子”转化为“票子”

王毅委员认为,第44条规定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的三种方式。但这种规定并未规定上限值得商榷,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同时调动单位和职务成果完成人的积极性才可以。

身为科技人员的温孚江委员当了14年的校长,在这14年中,他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化。他建议第17、18条增加“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权收入”的规定。

邓秀新委员说,现在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办法是“本子”“帽子”为主,“本子”就是科技成果奖,有了“本子”,科研人员可以申请这个头衔、那个头衔,因此待遇就能上去,这导致部分科技人员削尖脑袋要去搞各种科技奖励,去寻“本子”。“要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我觉得要在科技成果指挥棒里面做文章。”邓秀新说,换句话讲,未来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要由“本子”“帽子”转化为“票子”来激励,可能更加实在一些,更加能够符合市场调节的发展趋势。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则提出,首先应该明确什么叫科技成果。草案虽做了说明,但是说得不够明确,不够清楚,过于简单。目前有很多科研成果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成本高、风险大,没有市场竞争力,根本无法转化,有一些科技成果还是假成果。有些成果是在计划经济的认识观念下产生的,没有在市场中的应用价值和可转化应具备的条件。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什么是真正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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