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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5-10-19
2015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学生辅导员。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在近2年内到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新教工岗前培训,不具备普通话免测条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的教师还需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申请人必须参加本年年度考核并合格。
3.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校在职教师教学经历的要求
在近3年内,承担高校教学计划内本科或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课时量不少于30学时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思想品德鉴定表》(所在单位盖章)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教学培训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免测普通话的相关证明(博士学位证或副教授、教授职称证)的复印件;
7.《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本科教学需加盖教务处印章,研究生教学需加盖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的印章;近2年体检情况一栏:各单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体检证明,合格无误后加盖单位章)一份;
8.与学校办理录用手续(报到证、三方协议书、调动干部介绍信,不能用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代替)的复印件;
9.近期同版蓝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交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10.各单位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1份。
四、网上申报及填报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要求
1.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地址和填报方法、所需表格和填报说明均在附件中,在网上申报和填写表格前必须详读。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各单位将申请人的认定材料均按《教师资格认定上报材料封面》的要求按顺序排列。
五、网上申报和认定材料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在10月26--30日网上申报,11月2日将申请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在11月3日前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报送人事处。

联系人:杨丽新  樊华
联系电话:23500163  85358620
                                                                                                             人事处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供个人下载的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汇总单位)
附件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汇总单位)
附件3: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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