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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开大学基层支部工作细则
2017-05-06

南党发[20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党发[1997]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党支部要在校党委、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也可以按导师所在的教研室设置;机关、后勤、校办企业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对有临时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条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每届任期2年。支委会选举书记1名,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委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委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书记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师党支部书记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应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要兼任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的主任或副主任。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要由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附中、附小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一级以上教师担任。本、专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年级主任担任,具备条件的可由政治及业务素质好的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由研究生党员或教师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组织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人员考核、出国人员审定、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支部书记一般要用五分之一的精力从事党支部工作,在年底的教学、科研及相应的业务工作量的考核工作中要相应加以体现。

学生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六)坚持标准,积极主动地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注意在45岁以下的“双高”(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七)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注意协调和发挥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八)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党纪政纪和校规校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计划总结报告制度。各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支委会讨论布置支部工作,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每月至少要过一次组织生活,组织生活形式要灵活多样,内容要健康丰富,要密切联系国际国内的形势、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结果要与党员的奖励和惩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党员的作用。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19日前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考勤记录制度。每一次支委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五章 党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支部活动,认真执行党支部交办的工作。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召开支部大会,给以自行脱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党员外出两周以上,应向党支部请假,回来后应当及时销假。

第十八条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与学校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将组织关系遗失超过半年的,学校党组织只出具有关证明,不再重新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九条党支部有义务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组织观念教育,避免出现党员因缺乏基本知识而造成违纪或组织关系遗失等现象。凡出现此类现象的,当年所在支部一般不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相关责任人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第二十条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组织处理的党员,要及时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批。经学校党委审批认定的处理结果,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最后一页的备考栏填写清楚。

第二十一条因私长期出国人事关系寄存在人事处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党员,需办理保留或停止党籍手续。由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保留或停止党籍审批呈报表》,基层党组织签署意见,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办保留党籍手续时,一般最长可保留五年,根据保留党籍年限,预交党费,然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到人事处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保留党籍的党员归国后,应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恢复组织生活。回国后超过半年不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离退休党员一般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对于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活动次数可以适当减少。除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以外,都应该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和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四条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进行培养、考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要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定期制定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通过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和考察,条件具备的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列为发展对象,在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合格后,履行发展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需经公示后,再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重视和加强在青年教职工特别是45岁以下“双高”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青年学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制度,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并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按照个别吸收、坚持标准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单位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名,学校统一聘任。鼓励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党员担任兼职组织员。任兼职组织员的离退休人员,每半年发给1500元津贴,从学校党建经费中列支。在职的教师、干部兼职做组织员,计入本人工作量,工作量的多少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兼职组织员的主要工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受组织委托与支部大会已经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思想状况,并如实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七章党支部的考核

第三十条党支部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两年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校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生活:要求制度健全,活动正常,组织活动记录完整,出勤率高,请假制度严格。能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党支部活动,党支部凝聚力强。

(二)发展工作:要求每年年初有年度发展工作计划,有完善的培养教育体系,入党手续严格,发展党员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三)党员管理:日常管理严格,措施得力。按时收缴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出差、在外进修、出国的党员和本支部接收的外来流动党员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四)发挥作用:能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模范带头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协调作用。

(五)群众工作:注重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注意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及时分析和解决师生中的思想问题。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的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照上述考核内容,先由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总结自评,在此基础上推荐院级先进党支部。然后分党委(党总支)审核党支部的工作和总结材料,向各支部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措施,确定本院先进党支部。最后由分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结果,并推荐校级先进党组织,学校党委反馈评选结果和整改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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