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发票用于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提醒
各单位,各位老师:
近期,我校多次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要求配合调查开具给我校的若干增值税发票,开票方涉嫌或已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经查,以上税务机关所查发票为我校教师取得,并已在我校报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为避免对学校和老师个人造成不良影响,请各位老师在购买用于报销的商品或服务时,确保销售方能够开具合法票据;在取得抬头为“南开大学”的增值税发票时,注意核对发票上的销售方信息,确保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
财务处
2021年4月22日